在我國違反了行政法律法規的人,在短時間內會限制人身自由,受到行政拘留的處罰。在關押的這段時間日子是不好過的,有的人會想到保釋,那么行政拘留可以保釋嗎?
一、行政拘留可以保釋嗎
1、行政拘留沒有保釋,但是因自身或家庭面臨某種困難,確實需要出所解決的,可以請假。
2、行政拘留期限一般最長是15日,數個違法行為并罰可以超過15日,但最長不能超過20日。
二、什么是保釋
保釋,在中國叫“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三、保釋的程序
1、申請這一階段一般處于每個訴訟階段結束之后,最為常見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強制到案之后。但是由于英美各國將保釋在一定范圍之內作為一種權利賦予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以在大多數情況下,被告人自己無須提出申請,而由具有保釋決定權的官員依職權批準。根據英國《1994年的刑事司法與公共秩序法》第27條的規定,警察能夠對被告人的保釋附加除了要求被告人居住在保釋旅館之外,他們認為合適的任何條件。
2、聽審與抗辯聽審并非保釋程序的必經階段,因為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獲準保釋條件的情況下,法官沒有必要舉行聽審,而可以直接決定保釋。美國《1984年聯邦保釋改革法》規定,法官只能在聽審后才能決定羈押被告人,對于暴力性犯罪、重大毒品犯罪和可能判處死刑或終身監禁的案件,應由檢察官提出申請,司法官舉行聽審。在其它案件中,法官一般可以依職權決定聽審。保釋程序中也突出體現了當事人主義的抗辯性原則,當檢察官與辯護律師雙方不能就保釋與否達成一致時,那么法院將進入一個完全抗辯的模式。在決定是否保釋的過程中,法官必須聆聽被告人的辯解,并且在公開法庭上聽取控訴方和被告方的辯論。所有拒絕給予保釋的決定也是公開作出的。法院必須將拒絕保釋或科加保釋條件的理由作詳細記錄,并且應當盡快地將記錄副本送達被告人。一般來說,保釋決定的作出必須有律師和檢察官的參與。
3、裁定不論法官是否同意保釋都必須作出正式裁定,因為這一裁定將成為被告人申請救濟的基礎。若法官準予保釋,則裁定中必須明確被保釋人所應遵守的條件以及違反保釋規定后的處罰;若法官不準許保釋,則其必須明示否決的理由。
4、救濟“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英美各國對保釋的救濟也規定得較為詳細。蘇格蘭《1995年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對保釋決定不服也可以通過復審和提出上訴的方式來尋求救濟[4]。此外,英美國家大都規定了有關申請人身保護令的程序,人身保護令[5]是對關押者發出的一種司法命令,其作用是對羈押或監禁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對違法的羈押或監禁加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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