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如果發生了民事糾紛大部分人會選擇通過和解的方式來解決問題,通過和解行不通會選擇經過法院的調解或者民事仲裁來解決。那么民事坐牢還用賠償嗎?
第一、根據我的理解,坐牢,一般指罪犯違反《刑法》,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刑罰,在監獄關押服刑。
第二、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二者是不能折抵或替換的。
第三、追究刑事責任,是由國家司法機關實施的,目的在于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為,給予教育和懲罰。
第四、追究民事責任,是由被侵權的受害者提出的,目的在于要求違法犯罪者對其實施的行為引起的經濟損失,進行經濟賠償。
綜上所述,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的性質不同、不能折抵;民事糾紛不會導致坐牢;坐牢賴不掉民事賠償。
民事糾紛解決辦法
(一)民事訴訟概述
1.民事訴訟的概念
民事訴訟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裁判、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2.民事訴訟的基本特點
(1)公權性
由人民法院代表國家意志行使司法審判權。
(2)強制性
強制產生,不需要雙方當事人都同意,只要一方提起訴訟,另一方也被強制參加訴訟。結果具有強制執行力。
(3)程序性
按法定程序進行訴訟活動。
(二)仲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根據其達成的仲裁協議,自愿將該爭議提交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機構)進行裁判的爭議解決制度。
2.仲裁的適用范圍
(1)《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體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
(2)不適用《仲裁法》的仲裁(適用其它法律法規)
勞動爭議仲裁和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
(3)不能仲裁的糾紛
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適用仲裁。
3.仲裁的基本特點
(1)自愿性—爭議雙方當事人必須都認可
(2)專業性
(3)靈活性
(4)保密性-不公開審理
(5)快捷性-一裁終局制
(6)經濟性
(7)獨立性-仲裁機構獨立于行政機關,仲裁機構之間無隸屬關系
(三)和解
1.概念
和解是指當事人在自愿互諒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并達成協議,自行解決的一種方式。
2.法律效力
(1)和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但可以成為原合同的補充部分。
(2)和解后當事人不執行,另一方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卻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
3.和解的適用情況
(1)未經仲裁和訴訟的和解
(2)申請仲裁后和解
(3)訴訟后和解
(4)執行中和解
(四)調解
1.調解的概念
調解是指第三人應糾紛當事人的請求,依法或依合同約定,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居中調停,使其在互相諒解、互相讓步的基礎上解決其糾紛的一種途徑。
2.調解的形式
(1)民間調解—民間機構
(2)行政調解—行政機關
(3)法院調解—法院
(4)仲裁調解—仲裁機構
發生民事糾紛時坐了牢還是需要賠錢的并不能夠以坐牢的行為來逃脫還錢的這責任,就好像我們違反了交通規則不僅要扣分,還得罰錢。若生活中發生了民事糾紛應該以積極的態度去解決,還有什么解決不了或疑惑的可以聯系我們萬垚網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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