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違法犯罪就會想到刑罰。違法犯罪自然會受到相關的懲罰,沒有嚴厲的懲罰作為懲戒的話,就是縱容罪犯,可能還會再犯,那么犯罪率自然會下降,反而還會上升。下面萬垚律師顧問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刑法的刑罰種類包括哪些?
根據《刑法》第32條、33條、34條的規定,我國刑罰種類有:
一、主刑。所謂主刑,是指只能獨立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主刑的特點是: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對于個體犯罪,只能適用一種主刑,不能適用兩種以上的主刑。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種
1、管制。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3年。
2、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1年。
3、有期徒刑。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20年。
4、無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二、附加刑。所謂附加刑,是指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也稱從刑。附加刑的特點是:可以附加主刑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在附加適用時,可以同時適用兩個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種
1、罰金;
2、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
三、專門針對外國人的驅逐出境。《刑法》第35條規定,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驅逐出境僅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該刑罰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
以上就是萬垚律師顧問為大家介紹的關于刑法的刑罰種類包括哪些的相關內容,介紹請發的種類只是為了提醒大家不要犯罪。并不是為了體現種類繁多,懲罰方式各種各樣,什么奇怪的方面。畢竟不同的犯罪類型,有不同的懲罰方式,法律都有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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