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一方在離婚前已經對配偶或者孩子經常施暴,那么離婚后如果由該方繼續直接撫養孩子,顯然會對孩子的身心造成不可磨滅傷害。家暴離婚怎么判孩子歸誰?有很大的可能會把孩子判給不施暴的一方,但具體怎么判還要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6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家暴離婚需要以下證據:
1、證人證言。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比如說小區的保安,比如說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還有保姆或者是鄰居等等。如果這些人曾經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的發生,那么可以盡可能早的和他們做一些溝通工作,可以委托律師以調查筆錄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及錄音取證的方式進行。
2、在家庭暴力發生后,若曾經報過警,那么警方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并制作筆錄。
3、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時到醫院就診,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是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的。如果受害人受傷嚴重,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鑒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鑒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那么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歷。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續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保存。
4、如果受害人曾經向婦聯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為,婦聯同志曾經對該事做過處理,并且找對方進行過調解工作,那么婦聯機構既有原來的工作記錄,同時也可以為曾經發生的家庭暴力單獨出具書證;如果曾向居民委員會或者是村民委員會反映過這種問題,這有關機構也可以出具書證;如果受害人曾經向雙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單位求助過,那么工作單位的領導也可以代表單位為其出具書證,當然也可以采取律師進行調查的方法。
5、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發生糾紛時,曾有過通話錄音,那么這個通話錄音也可以作為附著的證據,或者是雙方在談到協議離婚或者是賠償事項時,對方在談論當中對施暴的行為并不否認的也可以做通話錄音。
6、在發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對方曾寫過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等這樣的文書,保證以后絕不再發生暴力行為的這些書面材料也可以作為證據。
7、被對方毆打后如果拍攝過相關照片的或者說有視頻錄像資料的也可以作為證據。
實踐中,關于家暴離婚怎么判孩子歸誰的問題,要是老公有家庭暴力的話,那么離婚在對孩子撫養作出判決時,往往會將孩子判給女方,這也是為了孩子日后的生活成長著想。此時,女方還可以同時向法院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訴訟,要求老公進行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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