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和法院傳票區別是什么?律師函是律師事務所發出的公函,格式沒有統一的要求。具有告知屬性,沒有強制力。院傳票是法院發出的司法文書。格式內容均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必須按照傳票指示到庭,否則面臨不利后果。兩者的主要區別如下:
1.發出單位不同:律師函由律師事務所發出, 法院傳票由法院發出。
2.性質不同:收到法院傳票,表明已經進入訴訟程序,收到律師函不-定已經進入訴訟程序。
3. 用處不同:律師函是起訴之前的,一般用于協商、溝通、 警告、敦促履行義務等。法院傳票是訴訟立案之后的,是通知出庭用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用傳票傳喚當事人。對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應當用通知書通知其到庭。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外地的,應當留有必要的在途時間。
律師函的作用有:
1、律師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托被拖欠的貨款等債權。商業活動中拖欠貨款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直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不僅需要耗費很長的時間,而且還會因此失去客戶。如果通過律師發函向客戶指出問題的嚴重性,客戶將會考慮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對其的不利后果,多會償還欠款。
2、在尚未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之前,通過律師發函,可以起到順延訴訟時效的效用。
3、通過律師發函可以澄清事實、制止不法的侵權行為。律師函具有澄清事實和震懾不法行為的作用,是一般商業信函、民間書信所不能及的。
4、用律師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義務。這方面有許多,如通知追認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的、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先訴抗辯權的行使、通知合同無效、撤銷權的行使等等,凡是當事人具有的告知權利,都可以通過律師函來完成。
法院傳票的相關規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精神,傳票由人民法院簽發,通常適用于傳喚當事人,并應當依法先期直接送達受傳喚人。受傳喚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受傳喚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傳喚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傳喚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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